东航原董事长刘绍勇,获刑14年

11月3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书记、董事长刘绍勇受贿案, 对被告人刘绍勇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刘绍勇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 2002年至2023年,被告人刘绍勇利用担任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总经理兼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兼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航线管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750万余元。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绍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刘绍勇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绍勇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刘绍勇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2025年6月28日消息,刘绍勇被查;今年1月4日消息,刘绍勇被开除党籍。 经查,刘绍勇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和打高尔夫球活动安排;在职工录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金,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从事私募基金等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毫无纪法底线,将公权力异化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航班管理、飞机租赁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刘绍勇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 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刘绍勇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开简历显示,刘绍勇,男,1959年生,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灵山镇人,中共党员。 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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